吉林私自搭桥收费全家18人被判刑一案,看了判决书,有点不同的观点,跟大家分享一下。
第一个问题是,为何水利部分三次处罚却不强拆?
《水法》规定: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,擅自修建桥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补办有关手续;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,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;逾期不拆除的,强行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按照这个规定,私自建桥应该是先补办手续,然后是责令自行拆除,最后是强制拆除并且可以罚款。
案件里面我们看到的是三次罚款,却没有强拆的东西,并且事发2005年,2014年重建后还持续了三年,据说最后还是自行拆除的,那这里面怎么回事?谁有问题?
同时,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,私自建桥是违法,但是不构成犯罪,按规定最多就是强拆并罚款。
第二个问题是,既然私自建桥不构成犯罪,那在私自建的桥上收费是否构成犯罪?
很明显,我们都知道这样一个道理,如果当事人私自在国家修的桥上拦路收费,那肯定属于强制收费,构成犯罪没有任何疑问。因为路是国家修的,人人都可以免费走,他凭什么收费装进自己腰包?要是可以,那人人都去拦路收费了,社会岂不乱套了。
这个明显的道理中,有一个前提条件,就是路是国家修的。那如果这个前提条件不存在了,即路是私人修的了,那这个道理还能成立吗?
私人修路,这里面有一个问题,就是私人占用了公共资源为私人牟利,因为土地或者河流是国家或者集体的。即本来应该是国家修建给大家免费使用,结果却让私人占了便宜。这种事情经常发生,人人痛恨。但是这不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影响因素。
判决书认定的是“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,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”。
那我们分析一下,这个案子里客观上存在不存在强迫、强拿的情况?
第一点,过往车辆是否有正当的、合法的权利去走当事人自掏腰包修的桥?
我个人认为,来往车俩是没有正当合法权利去走这座桥的,因为桥是未经审批私自建造的,是违法的,我们不能说社会大众对一个违法的东西拥有合法的权利。当然,私人建桥收费也是非法所得,应该要没收的。
第二点是,如果没有正当权利,来往车辆还要坚持要过桥,交钱是自愿还是被迫的?
借鉴李叔凡律师的观点就是,本来你去一个地方,正常你坐公交地铁可能就几块钱甚至步行还免费,但是有点慢,可是你着急你有急事,你选择坐私人小汽车过去,你就得掏几十块钱。你能说你是被小汽车强迫的吗?
同样的,来往车辆选择从桥上过,是因为从桥上走省时省力省钱,正常情况70里路,需要多长时间?需要多少油钱?大家应该都知道吧。
第三点是,这个案子案发是水利部门提供的线索,正常寻衅滋事案件是由受害群众打电话报警,由公安机关受理侦办的。从05年到18年,如果强拿硬要,应该有很多群众报警的记录材料吧,但是这个案子判决里面我们没看到。
那网上流传的,当事人给水利部门交了几次罚款,后面因为没有利润就不再交了,会不会是问题的关键呢?
我们静待后续发展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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